2007年5月9日,星期三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十二版:援手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问答

  [关键词]——试用期

  公司延长试用期,我能要求补发工资吗?
  我和公司签了一份试用期合同,约定试用期3个月,月工资为5000元。按公司内部规定,试用期工资实发80%,经考查合格后再补发剩余的20%。由于我没及时提出转正申请,公司决定把我的试用期延长3个月。在此期间,我提出解除合同,并和公司办理了解职手续。请问,我还能要求公司补发那20%的试用期工资吗?
  宁波读者:小陈
  省劳动保障电话咨询中心王根生回答:虽然你和公司均对延长试用期没有异议,但根据劳动法律的要求,试用期是考查员工是否适合从事所应聘岗位的,一经确定,不能延长。所以,这种延长试用期的行为是不合法的,公司的这种做法应当视为已确认你通过了试用期。
  而且,根据《浙江省劳动合同办法》第14条第二款规定,劳动合同只约定试用期,未约定劳动合同期限的,试用期不成立,该试用期即为劳动合同期限。因此,公司应当无条件给你补发工资。